父母百年之後,自閉症的孩子該怎麼辦?
在現在的社會裡,遺囑和信託成了大多數人身後對於財產分配的選擇。許多豪門世家也因此利用「遺囑」爭奪財產並繼承之。只是,對於有身心障礙的孩子而言,「遺囑」和信託究竟該如何發揮它的效力,使其成立者為孩子做的最後一件事,能真正的落實到孩子身上,而不是成為它人爭奪財產的工具?而針對未成年的身心障礙者,他們的監護人在遺囑和信託上又具有何權利?
關於遺囑,法律上的定義為: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後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的行為。而它的效力、如何才是有效遺囑等則可參照中華民國民法第五篇第三章中的條例。
關於遺囑信託:則是立遺囑人在遺囑內指定受益人,並載明將全部(或部分)遺產,在信託當事人過世後,於繼承開始時,將財產的利益交付受益人(可能是子女或其他親人)。值得一提的是,一份有效的遺囑信託在成立之前,除了信託財產必須確定外,還需要有一份有效的遺囑。且遺囑中須明確詳細的指出信託旨意、指定受益人、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內的財產等,否則,即便是遺囑執行人也無權動用裡面的財產。
遺囑信託常被父母用來替未成年的孩子或沒有能力管理經濟的孩子做一個金錢規劃,已達到父母過世後也能替孩子安排一個沒有金錢憂慮至生活環境的目的。關於監護人(受託人):意指父母百年後,因為身心障礙者無法管理金錢或執行遺囑時,父母指定一個值得信賴的人,依其遺囑及法規代其執行並負起照顧的責任。
我們清楚的知道,擁有身心障礙孩子的父母最擔心的莫過於百年之後,誰來照顧他們的孩子。他們可以透過遺囑、遺囑信託等方法成立一個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來保護孩子不會有金錢問題,可是,這些孩子又往往沒有金錢管理能力,所以,父母百年之後的受託人便成為一個足以影響孩子一生的關鍵人物。
為什麼有許多人會爭相想成為受託人或監護人呢?因為民法中「遺產及贈與稅法」裡的信託法有提到:當遺產繼承者死亡時,監護人是有權繼承其遺產的。換句話說,如果父母百年後留給孩子一筆為數不小的財產,在龐大的利益下,孩子很容易成為財產爭奪戰中的工具。可是,對於受託人這部份尚無立法明確的指出該由誰擔任,所以只能透過父母指定其值得信任之人或透過家庭會議決定誰來擔任其角色。
其實,對擁有身心障礙孩子的父母而言,無非就是希望自己百年後,孩子也能有一個安穩的環境。如何利用遺囑、信託等方法來達到保護孩子的目的,仍會是重要的功課。但更重要的是關於受託人的部份,也希望除了父母指定其值得信任的人之外,也能儘早透過法律定義,才能真正達到保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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